「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日到分娩日的一段时间;
二、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在分娩后一年提出离婚;
三、女方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就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女性正处于怀孕阶段,在哺乳期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由男方提出离婚,将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影响胎儿及婴儿健康成长。
不过,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有一些例外:
首先,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在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淫乱、重婚等行为)而怀孕、分娩、中止妊娠;
二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紧急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生命或严重侵害男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难以忍受;
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六、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未找到者。
以上情形,并非女方有过错,即女方对婴儿的抚养义务不够明确,导致其失去了特殊保护的必要,所以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总而言之,女方没有过错责任,男方提出离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也不会接受,但实践证明,如果女方有以上六种情况,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