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或双方已有有效的婚姻关系。重婚是构成重婚的前提。若双方均无婚姻关系,即为未婚、离婚或丧偶者,不构成重婚。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虽然有婚姻关系,但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也不构成重婚。离婚或撤销的婚姻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确定。对婚姻无效或可撤消的一方来说,仍然属于有配偶的人,如果他们的婚姻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被宣告无效或撤消,就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另一个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律上与另一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第二,虽然未结婚登记,但与另一个人在一起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实际上,重婚基本上是以重婚为主要的形式。可以说,尽管事实婚姻在民法中不被承认,但刑法中对于事实上的重婚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从上述对重婚的认定来看,非婚外同居并不构成重婚。也就是,只要婚姻以外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都不算重婚。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然而,对由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另一方可在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尽管刑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措施,但在民法中,仍可要求一定程度的补偿。如果夫妇长期分居,又要开始新的生活,为了合法的生活,就应该正式离婚,否则婚内与他人同居很容易构成重婚罪。但非婚外同居并不构成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