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假如首次离婚没有判决,第二次起诉也不一定会被裁定离婚,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表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在二次起诉离婚时,若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不同意或反悔不履行,则应通过诉讼离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如被告人下落不明或监禁1年以上,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初审通常为6个月,二审3个月。若法庭第一次判决未被撤销,可在一年后重新提起诉讼,第二次起诉法院通常应判离案。若再审离婚,法院依然不判离,如法院仍未判决离婚,可上诉或过半年后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