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离婚协议经公证,其真实的合法性即为法律所承认。在离婚协议书公证之后,如果一方提出异议,则要修改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对方同意变更,双方应把重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交公证处按照第一次公证的程序,再进行一次公证,方能生效。自己变更的或者重新商定的离婚协议书都不能对抗已经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然而,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反言一方坚持要变更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变更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经公证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对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而法律效力则不能直接生效。该协议必须在离婚生效后方可生效。

相关法条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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