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该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包括夫妻分居所需的两个必要要件,即离婚法定理由中缺少一项作为离婚法定理由。
分居二年以上者:一、因感情不和;二、二年以上者。有两种类型的离婚:
首先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夫妻二人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况,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的情况,也就是因为两年的感情不和,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的条件而产生的。
二是主观臆断的原因,如婚姻基础不稳固,婚后未培养出夫妻感情,且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