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离婚诉讼,首先应当选择受理法院所在地和受理法院,由公民提出离婚诉讼,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境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所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失踪或者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经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受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境外但未定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经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程序可在原告住所或户籍地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