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遵循如下原则:(1)哺乳期间,子女应由母亲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而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可随父而生:1.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二)哺乳后儿童应由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决定。如父、母双方均提出共同生活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过长时间生活,居住环境的变化对女性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随著他们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5.父母和母亲在子女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
(三)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且父母双方对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给予同意。有些人认为孩子毕竟还未成年,还有许多权利是有限的,例如原则上不能签定合同,而且很多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仅仅是纯粹获取利益的话,则此时并不要求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可。并且公民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就已有,并将持续至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