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监护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监护人通常涉及到的事项包括:监护人。监护权。监护人的次序。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委托书等。家长证明书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但必须加盖派出所章。
或直接让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即可。即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村委会也不具备核实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申请监护人证明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境内申请人二代身份证(暂住证或军官证)(暂住证、军官证、中国护照).户口在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住民提供户籍底册.户口注销证明;外国人提供:护照(原来是中国公民);需要提供入籍文件.户籍底册.户口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