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什么不批捕?不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检察院不得批捕。
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检察院一般不批捕:
1.属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主动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的;
4.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按照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条款达成和解,经审查,和解系自愿,并已履行或提供担保;
5.犯罪嫌疑人系一名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学童;
6.年龄超过75岁的老年人;
7.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