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多三十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此外,就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而言,还应注意:拘留后3天内要提请逮捕,情况特殊的,如3天内办不完,或案情疑难复杂在3天内办不完,可延期1至4天。公安机关在收到批准逮捕通知书后七天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多加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再加七七检察院审查批捕,最多为37日。警局拘押的最低期限为一日,最大期限为三十七天,特殊的案件令除外。被拘留后,派出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通知家属的方式是纸面通知,而非短信或电话。超出法定拘留期限为违法行为,嫌疑人可以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