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和基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惩罚。公安拘留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而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法院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刑罚性质,其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适用的对象不同。对犯罪对象进行刑事拘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其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违法行为者。对犯有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者或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

(3)目标和成果不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一般将刑事拘留改为逮捕,并可缩短羁押时间。安全拘禁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违法者,治安拘留期满,即是教育处罚的终结。对妨害诉讼程序的处罚,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联,如被羁押者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羁押。

(4)拘留期不同。法定羁押期限为3~7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其拘禁期为一天以上,l5天以下。不超过15天的司法拘留。《刑法》相关条例规定,当被拘留三天后,可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如果由于被拘留的当事人涉及多个领域,而且调查时间较长,则拘留时间可达37天。对不同案件,其羁押时间和批捕时间各不相同,具体仍应参照案件实际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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