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机关对被拘留者应在羁押24小时内接受讯问。审讯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防止被错判。并能及时搜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避免贻误战机。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所称不应羁押,主要是指:未发生犯罪行为或被羁押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但是,根据法律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尽管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者所犯;尽管被拘留者犯下了罪行,但是,此人不具备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不必予以拘留。

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将被羁押者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如证据不足,需进行逮捕时,可以获得保释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经讯问,被羁押人犯了罪,需要依法予以逮捕,但在拘留期间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其犯罪事实的,为了办案的需要,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可以依法对他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总之,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有权对其进行讯问,情节严重的还将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因此,对于嫌疑人在拘留24小时内将电话通知家属,而羁押一般发生在拘留所,但是,普通家属不能进行探访,探视权仅限于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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