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关系的形成应该是“物质帮助”,即“情感交往”。实际上,继父母可以为继母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继母如果不跟随继父母一起生活,则继母可不能。而继母也没有对其进行生活、学习、照料和培养,双方形成感情上的互动与交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抚育方式要求,不得认定为抚育关系。所以,抚养权的真正意义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像亲生父母那样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所帮助,在感情上相互沟通。
抚育关系的形成不以继子女的物质报酬为条件。继承法中的“抚养关系”有两种含义: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二是子女对父母的抚养权。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养大继子后,继子女因阅读、工作等原因,无法以物质回报父母,但是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抚养关系,即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和子女成年后形成的情感交流和互动,使继父母在精神上获得快乐和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
有没有形成抚育关系,不能以抚育时间较短。《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形成抚育关系所要求的期限没有规定,到底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是否可以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律性,因此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