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可附加子女抚养费,子女请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时,应当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的金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养金的金额: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用一般为每月总收入的20%—30%。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定期给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有条件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赡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直至子女18岁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