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婚烟法》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抚养费”,其内容是指“抚养费”。1.尚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由于考试成绩不足而产生的资助费用,则不应属于抚养费。
2.如果没有得到父母双方的完全同意,孩子就读时,他们不同意的父亲/母亲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
3.必要时,抚养费、孩子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行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等,这种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家长可拒付。
4.子女因重大疾病和绝症而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如果孩子因为肾衰而需要更换肾脏,那么孩子患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都不在抚养费用中,家长只有道德上才能负担这一费用,而没有承担这一费用的法律义务。
虽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民事主体,可根据事先约定,定期探访子女,但若另一方不愿让其探视,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要求执行,在提出要求时,必须出示对方确实没有让自己探视孩子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