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的要害在于,犯罪人必须从事倒卖文物行为。这里,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应当有倒卖文物的行为。“倒卖文物”,是指将国家禁止销售的文物倒手买卖,违反了国家文物管理条例。主要表现为:(1)没有权利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出售文物;(2)文物经营单位经国家批准,除经营范围以外,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二,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为准,也就是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经营文物,主要包括一、二、三类珍贵文物和一般违禁品。销售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2.出售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对珍贵文物进行倒卖;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文物;倒卖文物数量大或次数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追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其单位可以是非文物管理权或文物管理权。主观性方面须有牟利目的。对于是否为实际行为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在我国内海.领水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本罪和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被定为走私文物罪。

5.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这是一种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赠与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当定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赠与珍贵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6.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文物的单位,必须先经国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的外销、文物拍卖都要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其次,文物经营单位要拿着审批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在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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