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嫌疑人在押的,接受单位要将换押票送达看守所,也就是说,你局要将换押手续送达看守所。这就是为了让拘留所知道案件现在由哪一个机关处理,方便看守所管理。如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须经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案件在法院或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经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递次移送移交时,移交机关应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在“换押证”上注明办理时间,填好本诉讼阶段法定立案时间,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拘留所应按“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检察机关对退回案件的补充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进行换押的相关证据处理。对退回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案件所需的补充证据予以补充。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完毕,则可对其进行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