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播淫秽书籍杂志.电影.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构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因特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一种情况,应立案追诉:㈠数量超过下述标准二倍以上的;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多份;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多个的;③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多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上被点击数超过一万次的;⑤以会员形式发表。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登记成员达到二百人以上,(二)在数量上满足上述两项以上标准时,(三)后果严重的。

3.使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邮等手段,实施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应立案追诉。应当指出,司法机关受理淫秽物品案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清单和必要的实物照片,以及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的,可分别经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由鉴定机关主审法官审查。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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