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也就是扩散。应注意本罪“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存在差异。以出租、有偿放映等交换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的“传播”。该罪行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借出.运送.携带.展示.发布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进行传播。因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作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此此处所说的“播放”仅限于无组织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出租人将淫秽物品转让占有,由借用者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既非牟利之目的,行为人亦无得失要件。
3.运输行为,即以运输方式将淫秽物品从一处运至另一处。
4.携带行为,即行为人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若犯罪人携带淫秽物品自用,则不得视为犯罪。
5.展览的行为,也就是为观看而做的。展览会是一种静态展示,行为者将比较固定的淫秽物品放置在一定的空间中,招揽或诱使非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来观看。
6.发布行为,即公开和公开,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使权力。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使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传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因特网制作.拷贝.获取和散发淫秽信息。对此,情节较轻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八项行为,均应不以营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另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首先,.频繁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不大,但发生的次数不多,但传播对象多,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