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表现,因此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为到子女成年。儿童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类:1、原则期限:根据孩子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为孩子18周岁。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者,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用。也就是说,16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岁以上的不满18岁的孩子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付,18岁以后就不能给付了。
2.特别期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子女已成年,但在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仍需支付抚养费用,终止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下列三个情形:(1)成年子女虽然没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能力,但是,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成年子女尚在上学;(3)成年子女确实没有生活能力和生活条件。
总之,父母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应由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有规律的付款方式,直到孩子成年为止。未付或未付者,子女均可起诉,不受时效限制。对子女提出诉讼的,要通过代理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