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无条件的,强制的,离婚并非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满18周岁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儿童,父母有权支付抚养费。通常直到孩子18岁为止。
对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儿童,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家长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孩子虽然已满18岁,但还没有独立生活,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则继续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总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子女都应履行抚养义务。若一方拒绝抚养,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对方可向法庭提出诉讼,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法院支持这一申诉。起草诉讼状时,要写清楚被告姓名,以及索取金额、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并以事实陈述自己的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