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拘传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决定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拘留的主要程序为:1.填写“拘留证”,并报负责人批准。如果对案件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认为需要采取拘传措施时,首先要填写“拘留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2.实施拘留。拘留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行政人员执行。对拘留时,应向被拘传者出示拘传证,对拒拘传者,可使用戒具,强迫到案。

3.拘留的数量和时间。刑法修正案第137条:"传唤.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要.复杂.必须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不超过24小时。不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通知: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留地点。按照公安部第6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细则》第35条规定,拘留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如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其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以外的,拘留应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城市。

5.拘留的后果。公检.法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拘留在案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讯问。审讯结束后,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认为法律应当限制或剥夺他的人身自由,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实施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予以释放,不得变相扣押。拘留的程序是先要填写拘留通知书,然后要有负责人审批,之后会对拘留执行,但是拘留时如果拒绝服从是可以强制的。而且拘留地点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城市或县内进行。并且对被拘留后将立即进行询问,但不能自行扣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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