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可向初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未满18周岁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则另一方可向初审法院提出请求,由初审法院教育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警告并督促其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当事人仍不听从劝告,不接受教育,拒绝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一方当事人可向初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扶养费,一项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裁决,裁决,裁决,调解书,经法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它表明对于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如果具有子女探视权的民事主体不愿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则抚养权一方可在提交诉状后,收回子女应当获得的抚养费。但按照司法规定,抚养费追回时效只有离婚后两年,如果超过了时效,则表示无法收回。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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