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使用因特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音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是为了牟利,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使用因特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将依照刑法第614条第1款的规定,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标准二倍以上的;第一条第一款: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录像文件二十份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贩卖.二百件以上的;(四)复制.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复制.复制.出版.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五)以会员形式发表。贩卖。传播淫秽电子资料、有二百名注册会员者;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1款第1款第1款(一)至(五)两项以上标准;3.产生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手段,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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