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不允许探访,则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对抚养权的重新判决。在第三十八条中,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视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视,探视权自动终止,探视权应当恢复。"本条规定是行使探视权和限制探视权的法律基础。父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会继续成为父母双方的孩子,而且父母对孩子都有责任抚养和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