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法》:

1.第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保释:㈠可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㈡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会发生保释;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给婴儿喂奶的妇女;不会发生保释;(4)保释期满后仍未完成保释,需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保释将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被拘留的案件,本法规定不得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初审.二审期间办结的,对于嫌疑犯.被告人应当获释;需要继续审讯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不批捕,理论上公安机关不能逮捕,因此,必须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尽可能避免自身不必要的法律损失,但只要相关部门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必须自行遵照,自身不必过于纠结,处理问题是事情的核心,所以自己需要多加理解。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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