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如果父母亲或父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访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探访权是法院授予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的一方,法院有权向其子女定期探访。

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认为探视会对其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情感造成严重伤害,则不给予其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或父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执行探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属于非直接抚养一方。实际上,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正式确立探望权制度,即离婚后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指定探访权的意义在于:保障未受抚养的一方能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助于消除由于家庭解体对父母亲(母)之间所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是,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并不长,理论界对探望权的性质认识也不尽相同,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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