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双方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在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按下列三个标准确定:

1.儿童的实际需求。

2.父母双方都能负担。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按照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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