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实有本意,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处分,可以主张或放弃抚养费。(二)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的主要原因如下:对于放弃方:
1.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做出的折衷;
2.为争取子女抚养权而作出的让步;
3.为了完全断绝今后再相互往来;
4.不得相互探访儿童。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1.经济上无法承受;
2.认为不该给予,这一观点在农村特别普遍,一般认为如果女方认为孩子既然已经养好了,男方就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而自己没有得到孩子还要出钱来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3.不愿给,夫妻反目成仇,以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利,抚养费成了相互抱负的手段。
对法院来说:1.希望双方达成和解,使案件得以调解;
2.减少执行案件。通过对上述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初忠放弃子女抚养费时,双方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这就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可就是否再次进行协商签订有关离婚协议。若当事人无法协商,而另一方认为原来的离婚协议存在偏差,则可根据有关的诉讼情况,在诉讼时,可根据有关的实际情况决定有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有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