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从检察机关起诉到检察机关起诉的具体时间并不确定,这与案件的性质、难度等实际情况有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期一般为二个月,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对于流窜犯罪,团伙作案、难以取证等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最高院批准,其他复杂案件可以延期审理。侦破工作结束后,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不超过一个月,复杂情况可延长半个月,如果事实不明,证据不足,可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退回两次。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审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或者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处理案件的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为确保案件不发生相关差错,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押后,要反复核对有关内容,并按照法院制定的时间表,安排嫌疑人开庭的时间。因此可能要等六个月到一年左右,法庭才会开始审理。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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