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题;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所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释放。
但是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依法采取与之相应的强制措施。该法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提出复议,但应当立即予以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公安机关如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请求检察院复议,或者按照规定向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但作为受害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你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是否有法律根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机关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受理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二)不受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四)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五)对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有异议。根据这一规定,受害人如不服,经本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诉部门投诉。
但是,常常是,受害者有时很难知道不逮捕这一决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一般都由检察院作出,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然后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后作出是否释放决定,但是一定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案例处理是有步骤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