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总之,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是第一步,等立案之后,案件就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必要逮捕的,公安机关会申请批捕。如立即立案,应在七天内申请逮捕手续,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