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逮捕的,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天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此时检察院需要进行审查,若不符合逮捕条件,常常不批准批准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