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要求法院支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未满18周岁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用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教育,医疗和其他费用。《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拥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

“在哺乳期间,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离婚后,家长对孩子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履行探访权利之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时间;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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