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由于收养关系是与领养人、送养人尤其是领养人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收养关系解除方面,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寄养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上解除收养关系具有一致含义;或者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上一致。这一意义的表达应该是真诚的,自愿的,不受外力的影响。

二是解除领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如果登记成立领养关系,解除领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登记手续;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领养关系的,领养关系由公证处办理。

即采取何种方式建立领养关系,以及解除领养关系时所采取的其他方式。但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来处理,不可委托他人。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公证手续,同理双方解除抚养关系时,父母双方还需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抚养关系登记手续,如果想要解除收养关系,还需要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以及办理抚养手续时采用什么程序?当解除时,也要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解除。

相关法条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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