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批捕即批准逮捕,即在刑事拘留期满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向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改变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程序,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须出具逮捕证。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于拘押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要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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