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逮捕到判决的期限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对其接受至判决有明确规定。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且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公安机关拘捕后,应进行侦查,时间通常为2个月,但最高可达7个月(重大疑难案件)2.交由检察院复审起诉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可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查2次。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延期半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延长一个月。(20天内审结简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