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问题;一般情况下,一般案件应于两月三日移送检察院。刑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内的羁押,应当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6条本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158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份调查,侦查期间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不能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根据其自述的名字起诉、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