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破坏财物罪”是指公私财物造成他人损害,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对象要素。
这种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刑事客体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公共和私人物品,包括生产性资金。
材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然而,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的,则属于本法另有规定。
损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客观要素。
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或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破坏,是指以焚化、打碎等方法使之完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指某物部分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方法有多种。但若犯罪人采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时,应按刑法分则第2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蓄意破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重要物品损坏严重,破坏手段特别恶劣;破坏急需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地企图嫁祸于人等。
3.主体要素。
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罪行的目标不是非法获得财产,而是破坏他们的财产。本文提出的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在侵权犯罪中的基本区别。各种犯罪动机,一般都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心理。除了该法具体规定的火灾.过失决水.过失爆炸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和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行为须按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