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管的财产,是指根据一定事实,由他人委托或以他人名义设立的财产临时管理、占有。以他人名义保管的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这一侵占罪,可概括为“合法占有而非法占有”,即行为人以不法之“取得目的”侵占他人原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