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倦的驾驶并非危险驾驶。“危险驾驶”是指在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醉酒驾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运送旅客的,对超出定额的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