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感情不和满两年”是可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但实践中要凭此条规定达到离婚目的,实在是难上加难。由于,诉讼的灵魂就是证据,法院认为必须依靠证据。据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在夫妻分手半年后起诉到法院的,实际上也是可以判离婚的,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间感情破裂,那么法院就会做出离婚判决。而且如果想以分居方式离婚的话,那么这段时间还没有满足分居离婚的条件,那么也就不能判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