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无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分给其财产。
其次,要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财产方面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分得一些财产。
三是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原则:一方因重婚,另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存在过错,并不代表将“净身出户”。
四、公正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的支付、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换病房等。
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的财产可以以多种方式处理。在现实生活中,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范,近亲之间是不能结婚的,但这在以前是可能的。这样的话,如果离婚的话,还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