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和判决。离婚制度是一种婚姻无效的救济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形式上的无效婚姻关系,但是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类婚姻无效理由,是指当事人违反了婚姻的实质要件,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当然无效。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审理宣布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法,应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准备调解书。对于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不服的,可提出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以及其他争议的处理分别作出判决。

(二)未达到结婚年龄同居的情况。一方或双方未达到婚龄结婚,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法院时,双方都达到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解,法院如果调解达成和解,应在法定审限内补办婚姻登记,再由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应依法判决。

㈢重婚引起的财产争端。对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处理的,应当允许法定婚姻当事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对于原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能通过协议转嫁给另一方,已经同意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为了保障合法配偶的财产利益,应当予以确认。

㈣程序。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向当事人通报婚姻无效的情况,并依法裁定婚姻无效。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的离婚案件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等待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在结婚前双方都要做婚检,如果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即使结婚也是无效的。所以婚前检查很重要,但隐瞒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并不会导致婚姻无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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