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等分割。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私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拥有;差别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经登记结婚且未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四)一方与他人合伙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入伙的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经营的那一年没有收入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而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以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长,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对于索取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给予处理。

(八)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不宜分开使用,按照双方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婚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此如果离婚时想争夺财产,就必须搜集证据,以证明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若证据不足,则多数情况下,各方在分割后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比例差异不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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