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双方就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口头上同意,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结婚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有重大差异,则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对方。

。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的礼品.礼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因素,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判定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婚姻财产,关键在于取得婚姻财产权利的时间。若物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结婚后实际拥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了继承,而婚后才分割的遗产,尽管这种遗产实际上是婚后得到的,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已经取得,因此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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