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割夫妻一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规则。
(1)夫妻双方同意将该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配偶,经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份额及出资价格达成协议后:
①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所转让的出资额进行分割。
②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其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且其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规则(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
配偶双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转让合伙企业中一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
(1)当其他合伙人获得合伙人身份时,配偶也可以加入合伙人;
(2)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另一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同意该合伙人退回或返还一部分财产,则将返还的财产分割;
(4)如果另一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将部分财产退回或退回,则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获得合伙人地位。
3.配偶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人民法院在该独资企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仅一方主张经营的,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主张经营的,由竞得者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的,在按有关法律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如果配偶双方离婚,要求分割未受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经审查离婚时确属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