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按照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各种合法收入,以及一切由其转化而来的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特别应包括:
(一)夫妻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㈣继承或接受捐赠所得财产;
(五)复员费、自负盈亏等一次性军人名下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数乘以年平均所得;
(六)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七)男女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恤金,破产安置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