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范围。
1.诉讼时效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实体请求权都可适用,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一方(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则属于确认诉讼,而不是一方向对方主张债权请求权的诉讼。认定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申请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属于程序上的请求权,而不是实质上的,更是债权上的。
3.确认之诉既然只是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所作的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与此相对应,在程序性意义上,诉讼时效的适用却没有空间。被申请人作为确认诉讼的相对方,无权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