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可在批捕后7个月提起检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

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六十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计算拘留期限。对于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的,也可按自己所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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